申请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5193号“朱雀汽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18532号“朱雀养车”商标、第53162158号“朱雀洗车”商标、第53156296号“朱雀汽车保养”商标、第49060387号“朱雀换油”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