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艺鎏首饰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7051号“华韵古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3903号“华韵”商标、第78227639号“华韵手艺人”商标、第78215115号“华韵金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4、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三均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古金”,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珠宝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