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32682号“SUNTORY FROM FARM 水土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13234号图形商标、第10698898号“俪盛酒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信息、百度百科页面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并已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以及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