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荣强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22523号“山城何二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山城何二娃”属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名称用词,无论是其单个文字或是该词语的整体含义,均未有使公众产生误认情形。且“山城何二娃”在现实生活的使用中也没有出现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故“山城何二娃”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应当遵循社会大众的基本认知和解释方法,判定其注册和使用不会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和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何二娃”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