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乌拉特巴音贺礼农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易达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14652号“巴音贺礼BAYINHE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0533号“巴音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313624号“巴音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192941号“巴音营地BA YIN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06197号“巴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别巨大,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销售发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认读汉字“巴音”,同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巴音”,易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性联想,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制品;马奶酒(奶饮料);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茶饮料;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