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通扬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54654号“ORIENTALH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84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82120号“ORI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HK”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宣传页、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英文部分“ORIENTALHK”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ORIENTAL”,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铸造机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冲床(工业用机器);压铸模;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农业机械”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包含“HK”,“HK”系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的英文简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