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钱塘山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1299号“钱塘花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4303、4306群组“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的复审申请,只针对4301群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进行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9023号“钱塘奎园”商标、第84108832号“钱塘园”商标、第20424929号“钱塘粮仓”商标、第24946821号“钱塘名灶”商标、第38067462号“拾碗头 钱塘及图”商标、第53703138号“钱塘渔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对“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进行复审。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已生效。由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