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骅之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38549号《关于第789003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中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7332号行政裁定书,原告撤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裁定及我局上述查明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