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253535号“三国:天下归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天下归心 85253535

阅读:166018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恺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越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3535号“三国:天下归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4329号“天下归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

  申请人:杭州恺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越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53535号“三国:天下归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54329号“天下归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广告用语存在本质区别,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三国:天下归心”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253535号“三国:天下归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天下归心 852535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02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