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苏小甜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大夫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1933号“天山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61103号“天山来香”商标、第13643480号“天山崃”商标、第34351298号“天山来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的松露、食用油脂、干蔬菜、肉罐头、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的松露、食用油脂、干蔬菜、肉罐头、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