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14831号“卓信通信ZHX CO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4872号“卓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2448号“卓信EXCELL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卓信通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卓信”,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