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井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71312号“THE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13050号“喜塔THEE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407940号“THE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照片、纳税证明、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TA”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THEETA”“THETEA”在呼叫发音、字母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罩(衣柜);玩具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垫;非金属托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