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平
委托代理人:重庆协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74759号“S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83836号“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863443号“SHOPGOLDFA 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199740号“SGOPTICS S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106865号“S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外观等方面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购销合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英文“SG”,在呼叫发音、字母构成上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