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烨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44621号“意中人家DESIRED FAMI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创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82798号“意中家YIZHO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2704548号“意中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电商平台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意中人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意中家”“意中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