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50843号“沪乐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沪乐惠 78550843

阅读:188967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0843号“沪乐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17911号“沪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计算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交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50843号“沪乐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17911号“沪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计算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纤维光缆”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计算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550843号“沪乐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沪乐惠 785508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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