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科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4826号“集美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集美乐”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和第二含义,已超越其字面地理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外包装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集美乐”中包含“集美”,集美区隶属于我国福建省厦门市,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形成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