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37357号“巧晨 Qiaoc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巧晨 Qiaochen及图 72637357

阅读:109794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石屏县巧宸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大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72637357号“巧晨 Qia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 2023 年 5 …

  申请人:石屏县巧宸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大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阜阳市安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72637357号“巧晨 Qiao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便原创出“巧宸”品牌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注册,争议商标申请日晚于申请人创作时间,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巧宸”享有的在先权益,其注册和使用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与第72136368号“巧宸”商标、第72007180号“巧宸”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注册公告截图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并未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亦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在先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申请注册,2023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现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等、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一、二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故本案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40、35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仅主张“巧宸”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工商注册,但并未提交字号的在先使用及知名度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我局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正当抢注的规定是对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的在先使用及知名度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2637357号“巧晨 Qiaoch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巧晨 Qiaochen及图 726373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8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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