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开心麻花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态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1719号“江湖饭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578421号“江湖图社”商标、第73216416号“江湖文字版”商标、第64478348号“智造江湖 SMART FACTORY WORLD”商标、第59282907号“江湖文字版”商标、第59284090号“江湖文字”商标、第81015412号“AI 江湖”商标、第34551616号“楼江湖 LOJIANGHU.COM”商标、第30611738号“江湖真选”商标、第19259990号“英雄楼 江湖饭”商标、第32077032号“新江湖 串串火锅 XINJIANGHU HOT PO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