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264640号“新黄金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黄金葉 85264640

阅读:156316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晟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64640号“新黄金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5292号“新黄金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常州晟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64640号“新黄金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05292号“新黄金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088557号“新黄金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23189号“新黄金叶XIN HUANG JIN 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0724673号“新黄金葉春XINHUANGJINYEC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黄金叶系列产品的合同授权书报备、宣传推广材料、广告代言图片、演唱会图片、糖酒会图片、在先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4)第21380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经一审、二审,现已生效(详见第195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47237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0460号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新黄金葉”与引证商标二、三汉字“新黄金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上述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考虑到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264640号“新黄金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黄金葉 852646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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