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伊莎贝娜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宇
委托代理人:沈阳双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对第52115437号“羽诗芬”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009970号“羽诗芬 YUSFON”商标、第48000178号“羽诗芬 Yusfo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涉及关联行业,其具有摹仿、抄袭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将近70件,明显超过正常经营所需,并有多次售卖商标予不同主体之行为,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专卖店照片、公司及产品照片、检测报告、荣誉资料、参展及推广活动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不存在任何抢注抄袭等恶劣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发货单、物流单、托运单、采购单、转账信息、朋友圈截图、网络销售平台截图、产品图片、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赵红玲(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护垫等商品上,2024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分别于2014年3月27日、2021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现均已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二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护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明确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