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尚鲜果(北京)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20230号“YEAH GEL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2684号“一签零一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92149号“牛YEAH潮198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330872号“羽曳露营YEAH GLAM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YEAH GELATO”品牌的介绍、媒体报道、其他商标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其余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申请商标英文“YEAH GELATO”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一签零一YEAH”、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牛YEAH潮1988”、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羽曳露营YEAH GLAMPING”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YEAH”,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餐厅”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