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虔卓商务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2690号“金时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09808号“金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969896号“金时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146417号“金时科技股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914367号“金时新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36693号“金时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汉字“金时课堂”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金时”、引证商标二汉字“金时财富”、引证商标三汉字“金时科技股份”、引证商标四汉字“金时新能”、引证商标五汉字“金时科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