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匡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968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25359号图形商标、第17093379号“优比爱 YOUBELOVE及图”商标、第35748756号“优比爱 YOUBELOV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毛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