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开心麻花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态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35068号“江湖饭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3932号“江湖鲜卤”商标、第35174633号“江湖铺子”商标、第42641289号“三工三胡”商标、第27257484号“Q江湖”商标、第34814085号“三工三古月”商标、第84215864号“江湖味道 JIANGHU TASTE及图”商标(第29类)、第13573504号“江湖客栈”商标、第12665644号“江湖海鲜”商标、第20812485号“江湖小菜”商标、第84215864号“江湖味道 JIANGHU TASTE及图”商标(第32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十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板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