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开元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知汇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47266号“开元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91910号“开元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已被撤销,第72307253号“开元医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