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0403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9040302

阅读:180209 2026-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0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3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重庆市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40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63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在“医院;医药咨询;远程医学服务;药剂师配药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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