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毛页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98376号“毛头老爹饭店 MAOTOU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3718号“毛头老爹饭店 MAOTOU RESTAUR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