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妙安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77963号“Fairy Ro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4455810号“SCULPTURE F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4335号“馨艺秀 SHINYSH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56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理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