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62794号“抬当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抬当归 85162794

阅读:115061 2026-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禾香雅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62794号“抬当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的臆造词,根据相关公众的界定与认知能力、行业惯例与先例支持等分析,该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

  申请人:泉州市禾香雅庄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62794号“抬当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的臆造词,根据相关公众的界定与认知能力、行业惯例与先例支持等分析,该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不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消极、负面的影响,其完全不具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制的“不良影响”之情形。同时,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相关公众必将能够将该商标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抬当归”,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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