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55044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9355044

阅读:58949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阳立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沁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55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2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阳立家具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沁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55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2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9月13日至2024年09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化妆品;去痱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洁用油;上光剂;磨光粉;芳香精油;口香水;香;宠物用香波”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市场调查及互联网上搜索均未发现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电子扫描件),如下: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

  2、相关商标清单;

  3、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4、提供印刷品与发票及产品相关照片;

  5、淘宝线上平台的销售使用情况截图。

  我局将原撤销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备案信息不能证明产品已在市场上进行商业流通。提供的销售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且发票缺乏销售合同等材料。产品照片等系自制证据,且部分模糊不清。淘宝销售情况截图部分不再指定期间内。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杭州沁佳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04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给杭州沁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09月13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5222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洁肤乳液;化妆品;去痱水”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3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将标有复审商标的“润唇膏、护臀膏”等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并将产品进行了实际销售。我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号为81408292等相关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与证据中所示信息一致。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页面及产品照片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润唇膏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化妆品、去痱水商品与实际使用的润唇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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