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386504号“ACCUC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CCUCORE 85386504

阅读:97149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乐欣精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86504号“ACCU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先已有多件包含“CORE”、“…

  申请人:易乐欣精密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86504号“ACCUC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在先已有多件包含“CORE”、“ACCU”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CCUCORE”,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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