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何若狂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标联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1268号“篆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227209号、第77303356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