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44609号“AI 黄小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 黄小西 85144609

阅读:98671 2026-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贵旅数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玖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44609号“AI 黄小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单纯网络流行语,而是申请人结合数字文旅业务实际自主创设并持续推广的标识,具备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

  申请人:贵州贵旅数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玖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44609号“AI 黄小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单纯网络流行语,而是申请人结合数字文旅业务实际自主创设并持续推广的标识,具备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相关释义、企业信息、相关函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仅由网络流行用语构成,用于指定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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