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丰烁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0327214号“丰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为他人提供公共事业费率的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58709号、第5458277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6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属地域及行业均不同。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为他人提供公共事业费率的审计;寻找赞助”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子布告牌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布告牌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数据处理服务(办公事务);为他人提供公共事业费率的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布告牌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