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优唯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湘西鸿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22日对第75801394号“大胖小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互联网检索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仅提交了互联网检索页面,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