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劲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劲喜(广州)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尚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26576103号“劲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劲”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第1211693号“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抄袭和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驰名商标文件;
2、“劲”牌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图片;
3、展会合同及票据、电视台宣传合同及票据;
4、“劲”牌相关期刊、报纸、杂志页面、报道图片;
5、申请人及“劲”牌受保护相关文件及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旗下核心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注册。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申请无效宣告早已超出五年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注册商标,并无恶意。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并未达到驰名状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8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由我局查明的事实1可知,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距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2018年9月27日已逾五年。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