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878286号“NODE 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DE LABS 84878286

阅读:118926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制宇国际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78286号“NODE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6209号“NODES”商标、第68985386号“NODE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株式会社制宇国际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78286号“NODE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6209号“NODES”商标、第68985386号“NODEA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878286号“NODE 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DE LABS 848782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7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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