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7510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751098

阅读:103316 2026-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51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2164号图形商标、第22740025号图形商标、第5814951号“VEHEMENT及图”商标(以…

  申请人:河南新源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510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2164号图形商标、第22740025号图形商标、第5814951号“VEH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砂轮(机器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刀片(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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