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鸿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47622号“鸿樟 鸿樟科技HONGZHANGKE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40888号“鸿章大杂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