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弘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16837号“AI AIIA 深圳市人工智能产业协会 SHENZHE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DUSTRY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277号“湘盐 XIANG YAN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