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富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43741号“周末木作 ZHOUM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餐具柜(家具);碗柜;书柜;非金属梯凳;家养宠物窝;家具的抽屉;软垫(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5499号“周末”商标、第70515529号“周末士多”商标、第42561438号“周末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81748号“周末视觉”商标、第68650279号“周茉”商标、第42578442号“周末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柜(家具);碗柜;书柜;非金属梯凳;家养宠物窝;家具的抽屉;软垫(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家具;衣柜;家具门”复审商品。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3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衣柜;家具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