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55205号“FJ 飞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92674号图形商标、第15777475号图形商标、第51562049号“FJ 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FJ”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