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滕王园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进同城(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67807号“滕王园 TENGWANGYUAN棘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07955号“滕王阁”商标、第51127161号“滕王阁”商标、第58201924号“滕王阁”商标、第78987537号“滕王古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慈善活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构成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