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信同祥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雨桐
申请人因第45358942号“Zbiotic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54294号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真实撤销申请人智佰奥特生物科技集团已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提出撤回,双方正在协商办理商标转让事项,继续撤销已无必要。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智佰奥特生物科技集团使用,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且具有商业意义的实际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打印件及复印件):
1、撤回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产品及包装图片;
4、官网截图;
5、媒体报道文章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月6日。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与商标使用无关,且我局对被申请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后提起的撤回申请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应当予以撤销,也即商标注册人负有规范和连续使用注册商标义务,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要求维持商标注册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证据2仅体现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智佰奥特生物科技集团(以下称被授权使用人)使用情况,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需结合其他使用证据认定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4为单方自制的图片或网页截图证据,形成时间、使用主体及投入市场流通领域情况均难以确定,无法单独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被实际商业使用。证据5为他人对被授权使用人融资的报道,其中显示的“ZBiotics”字样均是对被授权使用人的指代,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并且上述报道均非申请人或被授权使用人主动进行的商业性宣传报道行为,亦无法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其已将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商品投入中国市场流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