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海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彭城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99882号“AYUNGO 云果云贵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967590号“云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会议室出租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放弃会议室出租服务,故驳回决定中对会议室出租服务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会议室出租以外的其余服务,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