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443882号“王者归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5095号“王者归来 ”商标、第22526388号“王者归来 全面战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注册,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玩具出租;剧本编写;筹划聚会(娱乐);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玩具出租;剧本编写;筹划聚会(娱乐);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