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亚岚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65312号“英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84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9月20日至2024年0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纸”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纸;2.卫生纸;3.纸巾;4.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5.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6.印刷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文具;2.绘画材料;3.保鲜膜;4.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真实、公开、合法、持续的使用在了复审商品上。请求核准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被申请人简介、英氏控股企业介绍、媒体报道、湖南舒比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证明、所获荣誉;
2、产品图片;
3、经销合同、商标授权书;
4、产品销售发票;
5、产品销售出库单;
6、送检报告、检测报告;
7、淘宝用户评价;
8、采购框架协议、付款记录、送货单、产品采购发票;
9、电商平台的旗舰店网页信息、销售排行;
10、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各电商平台广告页面;
11、品牌排名证明、排名参数介绍;
12、相关判决书等。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实际指向的是其另一品牌“舒比奇”的使用,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存在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2025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节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西外脑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09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09年03月1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山西外脑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转让至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由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转让至英氏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9月2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纸;卫生纸;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印刷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1、12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5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形成时间及投入市场流通情况难以确认。证据3中多份商标授权书虽然包括被申请人许可湖南舒比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授权书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被许可使用人使用,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该份证据中的经销合同体现的是湖南舒比奇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等授权他人经销其相关产品,但并无发票佐证合同确已履行,也没有经销商向终端消费者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等商品的证据。证据4产品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均显示的“舒比奇”标识,且部分发票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8为相关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直接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且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7淘宝用户评价均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为电子证据截图,相关内容有易变性,取证过程未经公证,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确定,且均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10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品。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纸;卫生纸;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纸制和纤维制婴儿尿裤(一次性);印刷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