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虔记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国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01968号“小军哥XIAOJU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86595号、第14346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申请商标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军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