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凉山州熹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鸣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83669号“任桔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涉案商标由“任桔长”与“图形”组合构成,其核心元素源于农业脆蜜金桔园 ,固有含义指向脆蜜金桔园园长,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服务性质产生误导,更不会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公共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任桔长”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与“任局长”同音且首尾字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