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瑞亚莱(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撒哈拉五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5日对第65491366号“E’PROTEC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E'PROTEC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经不具有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争议商标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会导致消费者对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品质产生误认与混淆,从而让消费者误买误购。
3、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这种注册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管理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2月7日在第6类金属护栏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护栏等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争议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直接表示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人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故我局对该条款也不予支持。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6日